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民族医医师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