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族医医师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