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拥有民族医药经卷、手稿、手抄本、单方、验方、秘方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及实物捐献或者转让给中医药主管部门、民族医药研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捐献或者转让者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并录入自治县民族医药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