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支持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积极申报民族医药科研立项,开展民族医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民族医药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依法作价出资。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