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积极申报民族医药科研立项,开展民族医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民族医药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依法作价出资。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