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建设。自治县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挖掘和整理县内历代经典文献及研究成果;

(二)挖掘、传承民族医药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收集、整理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和适宜技术及单方、验方、秘方;

(四)编纂民族医药典籍;

(五)建立民族医药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