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民族医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群众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一)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著作;(二)民族医医疗技能、技法及其用具;(三)民族医药单方、验方、秘方以及经卷、手稿、手抄本、碑文等文献;(四)民族药材及其种植、养殖、采收技术和民族药加工、炮制、制剂工艺等。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