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医疗、民族医药研究和民族药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