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制度,鼓励与大中专院校、中医院等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有计划地选派民族医药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开展学术交流、协作等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民族医医生的民族医药知识技能培训,鼓励民族医医生提升学历层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