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民族医药人员到农村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民族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科研以及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