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人通过师承等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