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药材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民族药材质量安全。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民族药材并在其相应医疗活动中使用。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