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药材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民族药材质量安全。

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民族药材并在其相应医疗活动中使用。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