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具有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贮存、鉴别等专业技能的民族药工开展技能应用、传授、展示、推广等活动。对确有专长的民族药工,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请授予相关称号或者取得相关认定证书。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