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执业范围,从事民族医医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民族医医疗技术或者有5年以上民族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2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行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从事民族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民族医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