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民族医医疗人员,经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民族名医认定证书。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