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受聘为中级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医药工作20年以上;

(二)从事民族医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三)从事民族医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