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受聘为中级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医药工作20年以上;(二)从事民族医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三)从事民族医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