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收以及民族药加工、炮制技术规范和民族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民族药认定;审定民族药标识、标志、目录;评审民族名医、民族医药科研成果;推荐民族医药传承人。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