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

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收以及民族药加工、炮制技术规范和民族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民族药认定;审定民族药标识、标志、目录;评审民族名医、民族医药科研成果;推荐民族医药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