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服务管理能力及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