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指导和协助民族医药权利人申请专利,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独特技术和权利人的单方、验方、秘方。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