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指导和协助民族医药权利人申请专利,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独特技术和权利人的单方、验方、秘方。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