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和使用民族药制剂,发掘民族医药经方验方,研制符合中医药理论、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制剂品种。

自治县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使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