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技能、技法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