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