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