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