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