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高标准农田地力监测网点,强化耕地质量跟踪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高标准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