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推动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和治理改良,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壤培肥和改良措施,运用保护性耕作、轮作倒茬、种植绿肥、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