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盗窃、损毁配套建设的水利、电力、气象、监测等设施;
(三)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排放不达标污水,倾倒、排放、堆存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
(五)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六)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七)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八)新增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