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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护

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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