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高标准农田管护有效模式,可以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护、专职管护员网格化精细化管护、引入专业化市场化主体管护等,提升管护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