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对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发挥效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