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农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