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当查清土地权属现状,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