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当查清土地权属现状,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