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及其责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