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考核评价和风险管理,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