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鼓励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市、区)、整市(州)、整区域示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