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强化相关技术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大力推广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应用,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与社会化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