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