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根据规划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保障燃气正常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管道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