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现场,还应当派专人进行管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