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专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燃气设施;

(二)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履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和普遍服务义务;

(四)承担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