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管道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并依法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有管道燃气,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特许经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