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开展燃气工程规划许可。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