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审计中被依法追回的款物应当退回原所有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处的罚款,不得在农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