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罢免其职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