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应当进行男女平等评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