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