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