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