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