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的具体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