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托育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