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