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生育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